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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无罪辩护成功

时间:2018-01-19 15:32:38

刑事案件审查逮捕阶段的七天黄金时间里律师有效辩护的几点启示
引言
  2017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席大检察官曹建明在谈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时公布了一组值得关注的数字,2016全年不批准逮捕132081人、而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28618人。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全年呈捕人数是960699人,而不批准逮捕率约为13.7%,相信2018年这个数据会更高。那么,作为侦查阶段辩护人应如何善于抓住机会,让检察机关接受辩护人的观点,从而达到有效辩护,是值得辩护律师去探究的。
笔者最近承办了一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在充分听取委托人家属的陈述、会见嫌疑人及经充分调查取证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依法向检察院提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笔者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即公安机关为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并于当天释放了嫌疑人。借此成功案例笔者谈谈关于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人如何作到有效辩护。
 
接案经过
2017年12月15日早上,笔者接到一位女士邱某某的电话,电话那头说话显得非常紧张和急迫。原来,其丈夫许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致电时已整整一个月了,还没有半点音讯,作为妻子的她非常的着急,从身边的亲戚朋友里听说,刑事案件如果嫌疑人被抓一个多月还不能被放出来,很可能要被判刑的。转眼已经过了三十天,但丈夫的事如石沉大海、毫无音讯,多次去派出所了解,警察都称在案件在调查中,让其回家等消息,得到这样的答复,更让她心急如焚、坐寝不安。
几经周折,邱某某经朋友介绍取得了笔者的联系方式,随即与笔者预约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见面后,笔者耐心倾听了邱某某的陈述,初步了解了事发经过,笔者先安抚了邱某某的情绪,让其先不要紧张,耐心地向其讲述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特点,并向其详细分析了在这个阶段案件的走势,阐明律师可以为他丈夫提供法律帮助。邱某某听取了笔者的辩护方案后,马上同意了笔者的方案,签订了相关委托手续。
 
倾听,初步了解情况的情况
许某某两年前与妻子背井离乡到广州谋生,他们有一手做美味的潮汕流沙肠粉的绝佳手艺,于是每到晚上就在海珠区中大布匹市场附近摆摊做生意,因为做的肠粉味道好,附近老乡也多,很快得到了周边客户的认可,生意非常火爆,一做就是两年。事发前两天,许某某和妻子回老家参加亲戚的婚礼,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趁许某某回老家这两天,另一摆摊的陈某占用了许某某一直摆摊的地方,做起了肠粉生意,生意也异常好。事发当晚,许某某和妻子回来后早早的到自己原来摆摊的地方继续做起生意,陈某见许某某再次回来摆摊,无奈只能搬到别的地方摆摊,为此事,陈某心生了怨气。
许某某和妻子正在热火朝天的做生意的时候,突然来了三个不速之客,这三人来到许某某的档口,不是吃肠粉的,只问了一句为什么要占用陈某的地方做生意,然后二话不说,把许某某档口的桌子、遮雨伞等物品掀翻了!许某某见状着急了,本来就老实本分的他,遇到这些突发事件,一时间也无法应对,于是他打电话给朋友过来帮忙。过了不久,几个朋友就到了,朋友们和对方几个人理论起来。由于双方都情绪激动,一怒之下便大动干戈打了起来!结果对方一人被打伤头部,被送院治疗,然而参与打架的几人早已不知所踪。随后,警察介入了,要求许某某回派出所配合调查。让邱某某想不到的是,与丈夫一别竟会一个多月,次日许某某妻子就收到派出所的一纸拘留通知书,其丈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作出了刑事拘留的决定!
笔者听完,从表面上分析,事情很可能是许某某当受到他人滋扰时,没有采取正当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是以江湖方式解决问题,以暴易暴,从而导致对方一人伤重入院的严重后果。法律是不允许用违法的方式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继而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方法。但是笔者也清楚,任何事情不能仅听一面之词,否则肯定无法了解真相,作为辩护人就更无法作出最好的最精准的辩护方案。
 
会见嫌疑人,深入了解案情
 
任何案件都不能依靠猜测去作为判断依据,去决定辩护方向。笔者在与委托人处理好委托手续后,当即赶到看守所会见许某某,以求最及时的全面了解案情,确定辩护方案。会见许某某过程中,笔者了解到更多之前未能详尽了解到的有价值案件信息,包括许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口供情况、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情况(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并让许某某确认,经许某某的描述,录像的内容对许某某非常的有利)及当晚事发过程中许某某记得的所有与案件有关的细节,笔者都问得清清楚楚,不放过蛛丝马迹。
会见完许某某,笔者心里更有底气了,基本可以确定,在现有了解到的情况均属实的前提下,许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必须全力为许某某争取无罪的结果,争取让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简单的说,能够争取到检察院不予逮捕,许某某将会被立即释放。
 
到经办派出所与经办民警沟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笔者在会见完许某某后,随即到经办派出所与经办民警沟通,仔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了法律意见,并了解到该案件已经于12月13日向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呈捕了。时间紧迫,一天也不能耽误了。
 
约见经办检察官,向其口头阐述相关法律意见,并递交书面法律意见
 
笔者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在接受委托的第三天即到与经办案件的侦监科检察官进行约见,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并口头发表了意见,随后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
很多人会问,既然有书面意见了,何必再找经办人当面说,这不是多此一举吗?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检察官也是人,当他面对辩护人,与辩护人直接的对话过程中,他对辩护人的意见会更有偏向性,接受辩护人意见的可能性会更大,当然这一切均要建立在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依法有据,合情合理的基础上。
 
该案法律意见摘要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许某某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
第一、当晚其叫朋友来只是希望能够和平解决问题,涉案其他人员均未归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许某某有指使他人对伤者进行殴打主观故意。
第二、许某某当晚并未参与打架,没有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的客观事实(监控录像非常清晰呈现出这一事实)。 
第三、本案事发有因,是伤者事先滋事,对造成的恶劣后果(包括自身的受伤及社会不良影响)需承担过错责任。
     最终,检察院听取了笔者的意见,依法作出了对许某某不予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随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天就释放了许某某。
 
总结
1、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必须全方位了解案情,否则,无法早到案件的突破口,更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
2、必须抓住会见嫌疑人的机会,全面了解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通过会见机会尽可能了解到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特别是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3、必须及时充分的与经办单位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案情,除了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外,尽量能预约经办人员面谈,让辩护效果最大化。
 
广州某律师简介
林松明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智”)是广州市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示范所。历经二十多年的锤炼、积淀和发展,秉承不断创新及追求卓越的理念,国智已成为一家专业、规范、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本国及全球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高质素、高效率、全方位的优质法律服务。我所位于珠江新城兴国路21号(2号楼)广物中心24楼全层,总面积近1600㎡。
广州某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未成年人犯罪、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合规等刑事法律业务,办案效果显著。广州某律师成功办理过百宗刑事案件,其中不乏有无罪案件,众多二审改判案件,众多缓刑及成功取保候审案件。部分案件影响力大,如“佛山涉黑诈骗案”(在广东卫视、央视网、人民网、腾讯•大粤网、网易新闻、新浪新闻、中国新闻网等主流媒体均有报道)、江门赵某故意杀人案、番禺陈某良制造毒品案(涉案毒品及半成品达七十公斤)。同时,广州某律师也成功承办了众多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如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借款纠纷及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等),积累了丰富的实战办案经验。
办案之余,广州某律师参加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烦事有得倾》、《律战行动》栏目的拍摄、在法治童行志愿服务队及广东省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志愿者等平台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为公益法律事业贡献绵薄之力。
广州某律师部分亲办成功案例:
重罪辩轻案件:
1、祝某东涉嫌抢劫罪,公诉机关以入室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罪提起诉讼,并建议量刑10年至12年。经广州某律师辩护,法院采纳广州某律师意见,不予认定入室抢劫,获轻判有期徒刑三年。(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258号)。
2、陈某发涉黑案,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涉案金额达二千万)、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入侵住宅罪(陈某一人身涉六罪,一经认定刑期可达十五年有期徒刑),经辩护,打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等多项重罪,最终获轻判有期徒刑三年。(2014佛中法刑一初字第90号)。
3、赵某鑫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经辩护获轻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672号)。
4、陈某云盗窃案,公诉机关起诉涉案金额20多万(量刑档次3-10年),经辩护,法院认定金额不足10万,获轻判二年九个月有期徒刑(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030号)。
5、江某树盗窃案,公诉机关起诉涉案金额10万元及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892元)(量刑档次3-10年),经辩护法院对起诉的10万元不予认定,获轻判一年三个月。(2016粤0183刑初217号)
6、吕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涉嫌偷逃税款近120万),经辩护获轻判一年二个月(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30号)。
7、番禺陈某良控制造毒品案(涉案毒品及半成品达七十公斤),(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84号)
8、广州市白云区黄某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803.89克)案,经辩护获轻判有期徒刑5年(2016粤0111刑初1311号)……
 
上诉改判案件:
1、广州白云区古某国因抢劫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1569号),二审经辩护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案处理,嫌疑人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近20万;
2、办理茂名电白陈某勇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二审上诉至广东省高院,经辩护减刑至有期徒刑七年(2015粤高法少刑终字第17号);
3、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经经辩护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肇中法刑二终字第193号);
4、广州白云冯某兰涉嫌运输毒品案,一审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上诉发回重审,后改判无期。其个人合法财产达数百万无需被没收)(2016粤01刑初610号)……
 
缓刑案件:
1、刘某寻衅滋事案,经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案号: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1663号)。
2、何某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761号)。
3、周某杰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经辩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1098号)
4、银某云赌博案,经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2926号)
5、安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9号)
6、汤某某非法买卖、运输弹药案,经辩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4广铁法刑初字第83号)
7、胡某杰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金额86万多),经辩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82号)
8、殷某香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6粤0106刑初2041号)
9、张某龙开设赌场案,经辩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294号)。
10、李某春寻衅滋事案,经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535号)
11、方某生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6粤0113刑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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