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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刑事辩护

时间:2018-06-27 14:29:10

  一、 出庭辩护的概念

  在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阶段,接案律师针对您的委托内容,运用专业辩护技巧,就控诉方的指控从不同方面进行横纵双向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以确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告人在最重要的关口设置最坚韧有力的盔甲和利器。

  二、律师庭辩策略

  1.开门见山,正面辩护法。优秀的律师在法庭上从正面直截了当地提出辩护意见。采取这种辩护方式,大多数是一些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2.旁敲侧击,迂回辩护法。采取这种形式辩护的,一般是案件直接证据不足,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无明确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既遂与未遂,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难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不明确等案件。

  3.抓住问题,突然发难法。这种辩护方法通常适用于证据上存在漏洞的案件。我们会针对每一个微小细节,抓住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如书证未作鉴定,凶器与伤口未作验证、鉴定结论指向不明确等。对这些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的律师在庭上就此突然提出重新鉴定或验证,或者对证据证明的问题予以否定,提出问题或提供的辩护证据具有突发性,公诉人应变的难度很大,对被告人的无罪辩护作用极大。

  4.利用矛盾,混淆视线法。这种辩护方法多用于多人多起的团伙案,因为团伙案件的被告人较多,他们之间主从关系不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不同,分赃多少、罪责大小不同,认罪态度好坏各异,容易出现认定处理不均衡或其他矛盾。四川刑事律师网的律师会牢牢抓住这些矛盾,一是在地位和作用方面,我们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二是罪与非罪上,与一些未作刑事追究,只进行治安处罚的同案参与人进行比较为被告人开脱罪责。

  5.激烈对抗,否定辩护法。这种辩护方法多用于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罪与非罪模糊不清,事实证据又有利于辩护人一方的案件。四川刑事律师网的律师从一开始就以无罪辩护立论,在质证时极力否定每一份证据,辩论中先声夺人,与公诉人激烈对抗。

  三、律师在庭审阶段能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

  1、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的人员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2、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

  3、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4、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5、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6、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内容或方式。

  7、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8、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9、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0、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1、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12、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3、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14、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

  15、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16、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17、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8、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

  19、法庭调查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20、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21、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22、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23、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24、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25、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26、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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